规章制度

规章制度

当前位置: 本站首页 -> 规章制度 -> 正文

学员学习生活规范
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19-05-05

学员学习生活规范

第一章    

   第一条  为保证培训班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,根据《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[2013]8号)、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》、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》、《关于切实加强民警训练期间组织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(公人传发[2017]229号)、省公安厅加强机关干部队伍管理“六条措施”和学院警务化管理规定,制定本规范。

第二条  学员要勤于学习、善于思考,严格遵守纪律,自觉服从管理,切实做到“五个严禁”,即:严禁缺课、严禁私自外出、严禁酗酒、严禁警容不整、严禁顶撞教官(教师)。

第三条  培训班设班委会,由临时党支部书记、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、学习区队长、警体区队长、生活区队长和小组长组成。班委会协助班主任做好学员学习、管理和生活服务工作。

第二章  日常管理

第四条  学员参加教学活动时,要统一列队前往。因故不能参加列队的,须事先向班主任请假。

第五条  学员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,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离校的规定,未经批准离开的视为旷课。

第六条  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,方可请假:

(一)本人生病或直系亲属患重病住院必须本人照顾的;

(二)所在单位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本人到位的;

(三)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。

   第七条  请假审批权限:

   (一)1天(含)以内的,由培训班负责人审批;

   (二)1天以上2天以内的,由培训部领导审批;

   (三)超过2天的,由培训部报组训单位审批。缺课率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准假。入警训练班学员累计事假超过7天的,报组训单位并通知送训单位取消其本期培训资格。

   第八条  请假程序:

   (一)因私请假。病假由本人申请,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。其他情形由本人申请,组训单位备案;

   (二)因公请假。由本人申请,所在送训单位出具请假公函;

   (三)审批程序。本人填写《培训学员请假审批表》,经领队同意后,由班主任审核后上报。

   第九条  严格执行考勤制度。学员参加出操、上课、研讨等情况,将作为结业鉴定的重要内容。

   第十条  学员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按规定着装的,需经班主任批准。休息日和因私外出时,要着便装。

   第十一条  学员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,严禁夜不归宿。晚上因事外出时,应在22:00前返校,特殊情况必须经班主任同意后在23 :00前返校。

   第十二条  学员培训期间一律在校就餐,不得饮酒,酗酒者一律退学。学员之间、学员和教师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。班级、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。

第三章  学习研讨

   第十三条  课堂教学期间按指定位置就坐。上课时要认真听讲,保持课堂肃静,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,不得交头接耳、睡觉、喧哗、随意走动和出入教室。

第十四条  未经教师本人同意,学员不得进行录音、录像,不得复制多媒体课件,不得带他人进入课堂。学员对授课内容有意见或建议的,应在教师统一组织下进行交流,也可在课后与教师交流,或通过班主任向教师进行反馈。

第十五条  学员研讨包括学员论坛和学员讲坛两个环节。

第十六条  学员论坛是根据小组讨论情况和培训学习心得进行分班交流。

第十七条  学员讲坛是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题目进行全班交流,应制作PPT。

第四章  其他要求

第十八条  培训期间,学员出入校门、培训公寓以及图书馆、警体馆等,要自觉配合接受检查。

第十九条  学员要严格遵守住宿管理制度,按指定房间住宿,不得擅自调换房间,不得留宿他人。

第二十条  学员在宿舍要自觉爱护公物,节约水电,保持室内清洁卫生,不影响他人休息。造成房间内物品非正常损坏、遗失的,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。

第二十一条  培训期间,学员要做好防火、防盗工作;遇有紧急情况,按照培训中心(公寓)应急疏散示意图有序撤离。

   第二十二条  严禁在教学楼、宿舍等学习生活场所内吸烟。

   第二十三条  学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妥善保管好培训期间发放的各类涉密材料和文件。

   第二十四条  培训期间,不准带随员、枪支和车辆。

   第二十五条  未经学院宣传部门批准,培训期间不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。

第五章  违纪处理

   第二十六条  学员违反本规范的,班主任、培训部领导要进行批评教育,并视情况通报本人所在单位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培训部提出退训建议,经组训单位批准后,办理退训手续:

(一)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;

(二)违反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》情节较重的;

(三)违反培训班“五个严禁”和警务化管理规定,情节严重的;

(四)有旷课情形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;

(五)考试作弊的;

(六)其他违反本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。